[公告] 有關購買年資事宜,詳如說明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803595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人員購買年資申請期限、繳費期
限及利息計算等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
8 6年12月15日86台管業一字第0065676號函規定略以:
(一)申請期限:購買年資人員應於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
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
資之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
申請,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
但自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
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已逾5年者,比照公 務 人 員、教育人員及軍人有關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5年
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申請購買年資。
(二)繳費期限:申請購買年資人員應自基管會通知繳費發文之
日起2個月內,依所檢送「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上
之「實繳總額」一次繳費完竣。
(三)利息計算:1、於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3
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者,其
應補繳之基金費用仍按基管會84年12月9日八四台管中業一
字第0008422 號函所訂計息標準,僅計息至轉任或回職復
薪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
資之前1日止。
2、逾越前述3個月之期限始提出申請者,
除依前款規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外,並
以退撫基金運用之收益率加計自規定之3個月申請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3、
因逾期而加計之遲延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
至於逾期之權責歸屬及所加計遲延利息之金額分擔,應由
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遲延申請之責任歸屬予以解決。
二、次查銓敘部97年4月30日部訴決字第899號訴願決定書略以:
訴願人等指稱因服務機關人事人員錯誤,致逾5年申請期限
,縱屬實在,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第13條、行政程序
法第157條第3項及第160條規定,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只要符合發布或下達
之程序,以適當方法令眾人週知即屬合法有效,訴願人尚不
得主張因服務機關人事人員錯誤,主觀上不知相關法令之規
定,即可不受補繳時效之限制。
三、為維護公教人員購買退撫基金年資之權益,請各機關學校確
實清查所屬人員有無漏未申請購買年資之情事,並協助其於
規定期間內儘速辦理購買相關事宜;另於新進編制內正式人
員(含他機關學校調入)時,宜請本著人事服務精神詳予告
知相關權益,並請其填妥「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留存備查,以明責任。
四、檢附銓敘部97年4月30日部訴決字第899號訴願決定書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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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