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803024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
稱公保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8年7月31日部退一字第09830759591號函辦 理。
二、茲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
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上開規定所稱加保年
資滿1年以上,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前已參加公保年資
線須滿1年(加保年資未連續者,以365日計)以上,或併計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是類公保被保險
人得自加保年資滿1年之翌日起,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又本條被保險人與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
,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被保險人須為生父母或
養父母,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子女在未中止收
養關係前,其生父母不得請領該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二)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
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上開規定之意旨,並不排除
被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
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
另名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
(三)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4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
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
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上開規定係指夫妻同為本
保險被保險人者,依法應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並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選擇退保者,得依公保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重新選擇
加保,並一律自98年8月1日生效;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並自符合公保法第17條之1規定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又為維護是類人員權益,務請各機關學校承辦人員確實
於文到2個月內,轉知各當事人辦理重新選擇加保事宜。
(五)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填具公保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請領書(填寫前應詳閱背面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
項),由要保機關學校依規定檢附相關表件,送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三、前揭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
檔案下載專區自行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各科
副本:縣長室、黃副縣長室、郭蔡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辦公室、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