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轉知註銷原修改「月撫慰金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改按每三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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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一案,已註銷原發布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2916A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教育部103年6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號書函、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A號書函、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C號函、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D號函、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E號函併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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