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生效疑義,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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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13295號函
辦理。
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學
校教職員辦理退休以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為原則
。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及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5條、第6條規定略以,因疾病或因執行職務或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而辦理留
職停薪之人員,其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
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
休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隨時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
於復職當日退休。
三、查銓敘部88年7月15日(88)台特三字第1768037號函規定:
「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辦理復職
,並辦理退休或資遣,因其復職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6
條規定復職上班之目的不同,可免繳病癒之相關證明,惟
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註:因病停
職用語現稱因病留職停薪)。
四、次查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三)字第91093758號書函
規定:「…銓敘部88年7月15日(88)台特三字第1768037號
函略以,『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
辦理復職,並辦理退休或資遣,…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
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以學校教職員退撫規定向係比
照公務人員作法,且退休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學校
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準此,學校
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依教育部63年7月19日台(63)人字
第18674號函釋規定,尚不得辦理退休;惟如於復聘之後
,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即為退休條例適用對
象。是以,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
休。
五、有關上開教育部91年7月1日書函中「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
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
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
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
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至於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
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
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
生效之規定。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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