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預估編列各機關學校104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一、 |
請各機關學校轉知104年符合退休人員須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 |
二、 |
對於任職25年、未滿55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渠等正值經驗豐富、思維穩健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積極鼓勵優秀人才繼續留任奉獻心力。 |
三、 |
請依下列說明事項填報,並依附件格式確認修正各附表之填表說明: |
(一) |
屆齡退休調查表(表一):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如選擇105年退休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
1、 |
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調查表(表二):請主動調查並填列符合人員後,由當事人選定退休日期並簽章確認;如選擇105年退休或自願放棄申請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
2、 |
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三):請先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
3、 |
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四):非屬於前二款人員,一律列為本表。 |
4、 |
為兼顧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以104年8月1日為原則。 |
(三) |
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人員調查表(表五):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機關部分以紙本逕送本府秘書處庶務科辦理,學校部分以紙本逕送本府教育局秘書室辦理,免至本府退撫管理系統登錄。 |
(四) |
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表六):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 |
四、 |
請各一級機關彙整報送所屬二級機關資料(各級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請逕行函復本府);另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請分別報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再由其彙整後統一報府彙辦。 |
五、 |
請各機關學校詳細查對申請人員之服務年資、出生日期及各項基本資料等,並至本府退撫管理系統將填報資料登錄後產製附表一至四及附表六核章完畢,於103年6月30日前以公文報府彙辦,倘無各項申請人員,仍請以公文函復(免附表件)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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