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宣導性別主流化事項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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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宣導性別主流化事項彙整表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廣為宣導。
說明:
一、為實施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總統於100年6月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71號令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為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宣導活動時,確實宣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立之目的及運作機制」、「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之目的及其職掌功能」、「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等6項事項,使同仁了解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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