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下學期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
申請資格:
1.本校學生領有103年低收入戶證明者(有效期限需超過103年3月)
2.前學期學習領域總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無小過以上處份者,新生不需採計成績
3.已領有以下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申請時間與方式:
103年3月3日至前繳交申請書及低收入戶證明至註冊組,成績證明由教務處統一開立,不須另外申請
已於本校身份調查期間繳交低收入戶證明者,不需再繳
申請表填寫方式可參考附件最後幾頁
![]() | [1] 102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辦法與申請表.doc (已被下載 116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