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102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
主旨:有關本縣102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
請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暨「桃園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務必於102年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檢附旨
揭申請相關表件逕送本縣身心障礙巡迴教育中心(中山國
小)彙辦,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洽承辦學校魯開國組
長(電話:220-1422)。
三、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3、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4、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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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
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二)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1、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獎學金每名5,000元。
2、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助學金每名3,000元。
四、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
2、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
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
者。
(二)助學金:
1、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五、檢送本案相關表件各1份,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網頁→
檔案下載(本縣102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
金相關表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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