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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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之規定,請確實加強宣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又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
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為避免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請加強宣導。
二、檢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
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各一份。
![]() | [1] 2013-09-030903-6.doc (已被下載 4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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