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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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於102年7月4日修正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4條,請有意報名第2屆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或機關(構)組之參選者,請於該辦法發布後一週內檢附相關報名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2年7月4日桃環綜字第1020048626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4條修正重點為: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自然人如向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應檢附其任職機關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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