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學]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情緒行為障礙類學生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事宜
一、依據「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
就學安置─情緒行為障礙類學生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簡章」辦理。
二、依據上開簡章規定,本案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管道之報
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
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
者為對象(應屆畢業學生則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並須
符合以下之一規定者,方可報名。
(一)由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或嚴重情緒障礙)學
生,經安置輔導且最近曾因情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
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生機構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
需求者,其治療紀錄須符合下列狀況:
1、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8次或
最近3年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
3次治療)。
2、情緒行為障礙類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
為問題,需於報名前6 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
療。(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治療)。
(二)領有「慢性精神疾病」或具有「慢性精神疾病」之多重
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
領有「情緒行為障礙類」(或嚴重情緒障礙)或具有「
情緒行為障礙」之多重障礙類鑑定證明者。
(四)請貴校依上開說明事項,配合宣導協助貴校有意參加本
案安置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並協助規律就醫,以維護學生
權益。
三、其他詳見本案簡章,請逕至「阿寶的天空」網站
![]() | [1] 102情緒行為障礙類學生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簡章.doc (已被下載 572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