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保育員年資得否採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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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保育員年資得否採計為退休年資疑
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6月5日臺人(三)字第1010094307號函副
本辦理。
二、教育部轉准銓敘部101年5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13586471號
書函復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31條第3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
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
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
再計算退休給付。」1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並具保育員
年資者,其所具保育員年資須經納編(不限納編時點)後,
其納編前之保育員任職年資始得適用上開退休法第31條第
3項規定,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反之,未經納編之
保育員年資即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爰公立學校
教職員具有保育員年資者,是段年資採計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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