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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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1010074201號辦理。
二、查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任各級學校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或符合修正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具有同級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依修正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資格辦理校長候用人員儲訓作業者,其儲訓合格之人員,亦同。」,爰現任國民中學校長如於前揭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當時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得依前開規定認定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
三、隨文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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