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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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
2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內容略以: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
20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
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
7月17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
(二)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
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
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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