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請各校於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衡酌教學或業務需要准駁,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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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各校於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衡酌教學或業務需要准駁,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第2項)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為使教師進修確能提升教學品質,請各校於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確實依上述規定衡酌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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