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自民國97年8月8日施行後,關於施行後之相關事宜,再補充並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轉知。
人氣:568
◎銓敘部97年9月24日部退三字第0972925724號函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自民國97年8月8日施行後,關於施行後之相關事宜,再補充並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轉知。 |
||
一、 | 依本部97年9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72975471號函辦理。 | |
二、 | 本部上開函內說明三所稱「第16條之1第5項及第6項增給之補償金」應配合新修正條文之項次遞移,更正為「第16條之1第7項及第8項增給之補償金」。 | |
三、 |
退休法第16條之1第2項所稱「公務人員具民國83年至85年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意指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係陸續於83至85年間,將保育員納入編制,爰於上開期間內納編之保育人員,其納編前之保育員年資,均得依退休法上開規定申請併計,並非以83年至85年納編期間之保育員年資為限。 |
|
四、 | 至於上開年資如係於84年7月1日以後之年資,雖屬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年資,惟因法已明定該項採計年資不計算任何退休給與,爰無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
◎銓敘部97年9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72975471號函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民國97年8月8日施行,茲將施行該修正條文之相關事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轉知。 |
||
一、 | 依考試院97年8月29日考臺組貳二字第09700061761號令及第09700061763號函辦理。 | |
二、 | 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前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增列第2、3項條文規定為:(第2項)公務人員具民國83年至85年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第3項)前項任職年資為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者,不再計算退休給付。上開條文修正公布後,包括施行日期等事項,業經提報考試院第10屆第299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7年8月29日明令發布本修正條文自97年8月8日施行。 | |
三、 | 又依本次新增第16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立法意旨,保育員納編前之任職年資,因已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核給之離職互助金,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成就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但不得再計算退休給與。爰未來是類人員所具是類年資,應僅能作為成就退休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不計算退休給與。至於所稱不計算之退休給與,應包括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自願退休年滿55歲加發之一次退休金、第16條之1第5項及第6項增給之補償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任何退休給與等。 | |
四、 | 服務機關對於具有保育員年資之公務人員申請併計退休年資者,除應於退休事實表上載明是項年資之起迄日期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須先行查核是項年資是否已領受互助金等退離給與,並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詳實記載後,始得送請本部據以審查。 | |
五、 | 檢附退休法第16條之1修正條文1份。 |
人氣:568
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