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為辦理本校10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調查案,請符合資格教師於101年3月14日中午前至本室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一、為辦理本校10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調查案,請 查照。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7日桃教終字第1010008225號函暨教育部101年3月台人二字第 1010020322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三、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如后:
(一)服務屆滿下列者,須填寫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1、服務屆滿10年者。
2、服務屆滿20年者。
3、服務屆滿30年者。
4、服務屆滿40年者。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101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
(三)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視同連續服務。
(四)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五)舊制實習年資(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試用教師年資得併計。
(六)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七)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八)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九)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中斷者,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採,前後之教師年資視同連續。
(十)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得予以獎勵,未經抵銷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十一)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教育部101年3月台人二字第 1010020322C號令修正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一) 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二) 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四、應檢附證件:
(一)歷任服務學校之服務(離職)證明影本。
(二)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三)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影本。
(四)初任合格教師證影本。
五、經本室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
(一)屆滿10年:李佳芳(英語)、李佳芳(生物)、余毓敏、張宏德、鍾文憲、羅麗馨、廖曉慧等7位
(二)屆滿20年:邱良玉、許福星、王光信、楊秀嬌等4位
(三)屆滿30年:無
(四)若有年資屆滿者,而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疏漏未辦理者,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六、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請於101年3月14日中午前攜帶上開證件至本室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七、獎勵方式為:40年(新台幣壹萬元)、30年(新台幣捌仟元)、20年(新台幣陸仟元)、10年(新台幣肆仟元)。
八、前開符合教師係本室初步查核結果,至確定名單仍以縣府核定為準。
人事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