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銓敘部令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遺族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3項申領一次撫慰金時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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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1年1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13549240號令副本辦理。
二、84年7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退休生效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而其遺族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時,其中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及已領之月退休金,應按亡故人員退休時適用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支給標準計算之。
二、84年7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退休生效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而其遺族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時,其中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及已領之月退休金,應按亡故人員退休時適用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支給標準計算之。
![]() | [1] 府人給字第1010023034號.pdf (已被下載 91 次) [2] 部退三字第1013549240號.pdf (已被下載 9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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