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有關100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假出勤相關規定事宜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1年1月13日桃教人字第1010001718號函轉教育部99年7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90124376號函說明如下:
(一)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學校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學校公務人員於寒暑假以外期間,除應每日上班8小時外,為符學校教學需求,加強行政服務,各校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辦理(惟加班補休或加班費之核發,應配合學校規定),公務人員因而配合加班,不受每日上班8小時限制,惟寒暑假期間學校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
(二)學校如實施前項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
1、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
2、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3、各項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學校如實施彈性上班,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不得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且不得降低行政效率。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訂定寒暑假期間職員上班方式配套措施,並確實向全體師生妥為宣導。
二、依行政院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1號函所檢附之「中華民國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規定,101年1月27日調整放假,另於101年2月4日補行上班上課。
三、綜上,100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後一週上班日(101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及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一週上班日(101年2月1日至2月7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全日上班;其餘寒假上班日(101年1月30日至1月31日)上午應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的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