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100年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人數以5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75%之規定。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100年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人數以5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75%,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張部長哲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吳局長泰成100年11月29日聯名牋函及本府100年12月29日、101年1月6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100年度考績(成)考列甲等人數統計以各一級機關統整所屬二級機關人數及比例為計算方式,各一級機關對於具有特殊業務績效表現之所屬機關,宜對其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予以適度提高,以激勵工作表現良好之公務人員士氣,惟各一級機關與所屬二級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總計,仍以不超過75%為限。
三、請各機關學校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並依受考人工作績效、操行、學識、才能,以及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及專業能力,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另各機關學校考列甲等人員,除考績年度內有特優具體事蹟者外,評分以不超過89分為原則。
四、考績年度內請娩假達21日以上者,應自機關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並依其考績年度內之工作績效表現覈實考評;對於身心障礙受考人之考績,除考量其工作績效、操行、學識、才能等因素外,宜適度衡酌其身心障礙情形是否與一般人員所得承擔之業務輕重有別,而予以從寬考量後覈實考核。
五、上揭部局首長聯名牋函影本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含所屬二級機關,但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除外)得列甲等人數及比例試算表,請參見附檔。
*依據桃園縣政府101年1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1001271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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