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布修正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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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5日臺社(二)字第100023904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家庭教育法第2條增列「失親教育」、第14條實施對象增列「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並將實施時數「至少四小時」、第15條第1項之「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下學校」,原條文第2項部分文字,酌併於第2項修正,並增列第2項至第4項;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009期(
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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