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4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0年12月22日公訓字第1000018751號函辦理。
二、旨揭4項訓練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1、增列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於審核本項訓練人員名冊資格條件後,如有符合受訓資格人員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且未及時更正之相關違失懲處規定,並明定提報作業疏失之補救措施。
2、增訂「派駐國外服務」為延後訓練事由。
3、增訂違反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為廢止受訓資格事由及重新參訓年限規定。
4、增訂經核准延後訓練及停止訓練者之申請補訓程序及期限之規定。
5、修訂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不得申請免訓及其例外規定。
(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1、增列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核算本項訓練人員評分時,如發生錯誤未及時更正,相關違失之懲處規定。
2、明確規範申請延後訓練之相關規定。
3、增訂違反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為廢止受訓資格事由及重新參訓年限規定。
4、增訂經核准延後訓練及停止訓練者之申請補訓程序及期限之規定。
5、修訂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不得申請免訓及其例外規定。
三、有關旨揭4項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等如附件。
![]() | [1] 8308-1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doc (已被下載 51 次) [2] 8308-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doc (已被下載 67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