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休教育人員於尚未接獲各主管機關優惠存款重行審定函前,預留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之金額低於其可回存之優惠存款金額者,其優惠存款利息如何計給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有關退休教育人員於尚未接獲各主管機關優惠存款重行審定函前,預留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之金額低於其可回存之優惠存款金額者,其優惠存款利息如何計給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1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00214880號書函辦理,並復貴校100年7月26日鎮國人字第1000004631號函。
二、查100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實施初期,考量退休教育人員尚無法及時得知其依該方案可回存之優惠存款金額,教育部爰以100年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00024420號書函(本府以100年2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00069927號函轉各校配合辦理),請適用該方案可回存優惠存款金額之退休教育人員,除原依95年2月16日實施之優惠存款調整方案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以外,應預留新臺幣20萬元於臺銀優惠儲蓄綜
合存款帳戶內,俾於收受各主管機關依100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重行審定函並辦妥手續後,臺銀始得追溯自100年2月1日起,補發其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
三、另對少數退休教育人員於尚未接獲各主管機關依100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重行審定優惠存款金額之審定函前,已將預留金額提領,以致預留金額低於其自100年2月1日起可回存金額之情形,教育部考量係因政策變動及實務作業因素所致,爰為確保退休人員權益,於100年10月26日以臺人(三)字第1000189721號函,請臺銀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俟相關作業完成後,即可依退休人員實際回存情形,溯自100年2月1日起補發其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即退休人員預留金額雖低於其自100年2月1日起可回存金額,亦得依其實際留存金額,計給優惠存款利息)。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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