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之適用範圍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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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25日府教中字第1000483767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茲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就國中小校長之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候用校長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則非「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適用對象。
三、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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