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公務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借調他機關,於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時,其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考績等評分採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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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公務人員配合公務需要,經本機關核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於參加本機關職務陞任甄審時,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等評分採計規定如說明,詳如附檔。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9日府人力字第100036264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6日局力字第1000046184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略以,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考績(成)及獎懲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合先敘明。
三、鑑於配合公務需要,經本機關核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者,雖未於本機關服務,惟渠等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仍有任職公務機關之事實,且為兼顧機關內現職人員衡平,如符合上開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同意渠等人員之陞任評分得採計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考績、獎懲事實,並得由甄審委員會視機關業務需要、借調之職務性質及陞遷情形審酌決定採計方式,惟如經甄審委員會決定應於回職復薪後一定期間內始予採計,則該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至個別選項部分,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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