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全面檢視刪除校內針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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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貴校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全面檢視刪除校內針對精神
病患或精神障礙者之不當歧視、限制考試、用人或公共場
所進入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5日臺特教字第1000138479B號函辦理
。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
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
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
。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三、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
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
、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同法第86條亦訂有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貴校檢視所掌各有關規定,確實符合上開法令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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