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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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7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00295530號函轉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副本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指該團體或個人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至若該團體或個人之業務範圍包含承攬其他非政府機關(構)業務,則非屬上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三、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對於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再任前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者,應依前開規定覈實查核該團體或個人所承攬之業務情形,並據以辦理所屬退休人員再任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利息等事宜。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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