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配合調薪縣府應核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等退撫給與差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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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軍公教人員待遇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調增3%,本府應核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等退撫給與差額,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函核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辦理。
二、因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案於100年6月22日核定發布時,本府相關退撫給與核發作業程序業已完成,為如期發放退撫給與,本府應核發之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退撫案件及7月16日定期發放退撫案給與,仍依調整前俸額計發;另待遇調整後新制施行前年資應核發退撫給與之差額,將於近期辦理補發事宜,請轉知所屬退休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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