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因公傷亡死亡慰問金發給比照適用對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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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學校兼任教師、建教合作或專案計畫項下聘僱專兼任助理、臨時工等類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比照適用對象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00283187號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7月18日局給字第100003983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二、選公職人員。三、教育人員。四、技工、工友。五、約僱人員。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本案基於整體照護原則,旨揭人員如係學校依相關法令進用者,應屬上述辦法第10條第1項所定第3款(教育人員)及第6款(臨時人員)之比照適用對象,惟僅限於依規定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殘死亡,始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三、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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