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行天宮文教發展基金會97年度助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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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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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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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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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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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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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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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家境清寒或家庭突發變故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二、助學金額:
(一)國 中 組: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大 專 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 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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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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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四)急難變故或重症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死亡證
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上述第(三)、(四)點得依實際狀況提供。
二、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
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限一戶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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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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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寄發通知單說明,不予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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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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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五日止。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下旬,第二學期為每年
五 月上旬。 ( 2.本會得視受助學生情形,以公開場合或郵寄等方式發放本助
學金。 轉讓支票。 |
柒、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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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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