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
●轉知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0023863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20日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辦理。
二、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復查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
三、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候及連繫退休人員之意,為期與退休人員其他權益維持衡平,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再任有給公職及停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合於照護規定之退休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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