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醫院特約兼任醫師或部分工時護理人員,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案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00234954號函轉銓敘部100年6月10日部退一字第1003383834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上開退休法第23條停止月退休金情事者,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銓敘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規定,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三、有關旨揭疑義,分述如下: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醫院特約兼任醫師,負責支援大外科值班業務,每月平均到勤5次,每次值班15或24小時;惟其僅以部分時間兼任醫院門診時間以外之值班勤務,其工作性質屬兼任性職務,非屬全職性工作,自無前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醫院部分工時護理人員,係負責護理科行政工作,含護理人員值班週表核對、協助差勤管理、兩院區活動聯繫、護理科應徵聯絡人及安排面試事宜等,每週上班3至5天,每天上班6至7小時。衡酌是類人員實際工作性質,除應遵行醫院內部管理規章外,亦須在一定行政監督下,執行份內工作;其職務屬性核與全職工作之職員性質相當,故縱係以按時計酬,仍屬銓敘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自屬該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前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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