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請各位教師確實遵守不得在外補習、違反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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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20日府教中字第1000196489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爾來,接獲部分學校教師疑似在校外補習,並將學校定期評量題目洩漏予補習班學生,與法不合。爰為使學校教學正常化,重申各校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等,如經查證確有前揭情事,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議處。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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