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轉知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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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解釋令影本1份,詳如附檔。
二、各位同仁如有上開解釋令情形者,請於100年5月16日前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天數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等相關資料,送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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