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重申教師不可於補習班兼職、校外補習,及任何違法兼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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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93年11月22日府教社字第0930295775號函釋示:教師不可於補習班兼職,亦不得在校招生。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目規定略以,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記過。
二、 故請教師切記不可於校外補習及任何違法兼職之情事,亦不得在校招生,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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