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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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13日府人給字第1000138415號函轉銓敘部100年3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03345026號令副本辦理。
二、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保法第15條之1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三、詳如附檔。
附註: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 條之1
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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