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有關學校教職員自殺死亡,是否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撫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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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6日府人給字第1000118507號函轉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00037159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新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三、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7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應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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