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縣內介聘注意事項!
※教師縣內介聘申請事宜,即日起開始作業,請於4/11日前將相關表件送人事室審查
一、請有意願教師至人事室領表或至本校網站之介聘網自行下載。
二、符合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 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2. 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受任用資格及
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 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92年8月1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
定: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 服務條件:
1. 在同一學校教學任滿二學期者。
2. 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縣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
者。
三、檢附證件:1畢業證書、2合格教師登記證、3本校服務年資證明:本校歷年聘書(含兼職聘書如導師、行政職務或童軍團長、各領域召集人、級導師(學年主任)等職務)、4本校最近五年考核通知書、5本校服務獎懲令或獎狀、6最近五年在本校研習之積分等證件,並依序排列整齊,正本及影本(A4格式)各一份。(除年資採計至7月31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4月12日止)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0年4月6日(星期三)前至人事室登記領表或自行下載表格填寫,4月11日(星期一)前送件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經本校核准進修留職停薪復職之教師,請須在本校服務滿與進修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義
務,方可提出申請。
六、縣內、縣外介聘,祇能擇一申請,縣內介聘一經提出,不得再申請縣外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