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人氣:297
轉知銓敘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詳如附檔。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3月8日府人給字第1000084709號函轉銓敘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副本辦理。
二、考試院於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不包括自殺死亡。」是以,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 | [1] 4d7583da.pdf (已被下載 100 次) |
人氣:297
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