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退休教育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而未接獲本府優存核定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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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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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516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退休教育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而未接獲本府優存
核定函前,應如何辦理優存續約,經教育部補充說明一案
,請 查照並轉知退休人員。
說明:
一、依本府教育局案陳教育部100年2月1日臺人(三)字第1000019265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
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00年1月4日臺參
字第100001972B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
案,依上開優存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退休人員依本辦法
線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高於依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原公保優存要點)規
定計算金額者,其差額應於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
存款機構,並自本辦法施行日(即100年1月1日)起,計算優
惠存款利息;其於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
,自入帳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又退休人員依本
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低於依原公保優存要點規
定計算之金額者,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再依本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本府業依優存辦法相關規定先行試算退休
人員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回存優惠存款差額,並將優惠
存款名冊逕送臺灣銀行及其各所屬分行辦理,爰針對有利
人員部分,臺灣銀行已自100年1月1日起依前開優存名冊
核算金額計息,至於退休人員實際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本府將按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期滿日先後順序,分期核定
;屆時應以優存核定函所列金額為準。
三、為避免發生無謂爭議及造成退休人員二次奔波,請轉知退
休人員俟收受本府優存核定函後,再持該函至臺灣銀行辦
理續存手續;屆時該行將主動溯自優存契約期滿時續約計
息。又針對優惠存款契約期滿而未接獲本府優存核定函之
訂退休教育人員,如不願與臺灣銀行簽訂補充契約者,或不
願二次奔波前往臺灣銀行辦理續約者,同意其俟收受本府
優存核定函後,再持該函至臺銀辦理續存手續。至於退休
人員如同意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而未接獲本府優存核定函
前簽訂補充契約者,為顧及退休人員權益,仍准其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請至本府公文電子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