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銓敘部令釋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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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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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5857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銓敘部令釋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具
有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者,得補繳該軍事
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等退撫基金費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副本辦理。
二、旨揭銓敘部令略以,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
,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
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銓敘部99年8月19日部退三
字第0993204752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役軍事訓練及
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三、請貴機關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
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證書及
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以初任公務人員時審定俸
點為核算標準,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補繳退撫基
金費用者若逾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
號函規定,另加計利息。但逾5時者,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
四、檢送銓敘部令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上下載專區下載。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各單位含各科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