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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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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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4988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函轉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辦理
。
二、該院為鼓勵生育,放寬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
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
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三、前揭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下載專區自行
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各單位
副本:本府縣長室、郭蔡副縣長室、李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辦公室
、人事處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