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
檔 號:
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珮瑩
電話:03-3322101-7306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204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09904877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函轉關於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
(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
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
。
二、本案銓敘部經提本(99)年11月2日該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
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
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
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
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
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
定。
三、另各機關是否於選舉期間限制或取消所屬人員利用公家電
腦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之功能,由各機關視實際需
要自行權衡處理。
四、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辦公室、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