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函轉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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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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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09904881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函轉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
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2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該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
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下:
考量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尚非中立法第9條
第1項第6款所稱之公職候選人,以及如依同項第7款規定,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限制,恐有擴張該條限制公務
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擬參選人於登記
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之
行為,原則上不受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限制,惟仍
以儘量避免為宜。
三、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辦公室、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