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本校教職員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
1.本校教職員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2.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至人事室登記。
3.詳如縣府公文。
檔 號:
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羅惠玲
電話:03-3322101#7314
電子信箱:18403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3807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教職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
年資採計規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9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D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
役之範疇,爰教職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
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立學校教職員89年
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
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
線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
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
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爰教育部94年4月7
日台人(三)字第0940032160C號令、同年3月17日台人
(三)字第0940032159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
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至於曾於高級中學(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
之軍訓課程,因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得折算役期之
學校軍訓課程,並未包含補充兵,且軍訓課程不得折抵
補充兵,爰仍維持教育部92年6月23日台人(三)字第0920085979號函,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退撫基金費
用之規定。
(三)為保障曾服補充兵役教職員之權益,請各學校應確實清
查所屬教職員自94年4月7日至發布新令釋前,已轉任為
教職員,具有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且尚未能繳納退撫
基金之人數,並通知相關人員自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事宜(以學校申請
訂函發文日期為準)。如逾前述所定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
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號函規定,另加計利息;如逾5
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三、前揭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