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本校公務人員若有說明〈一〉、〈三〉情形,
請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檔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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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羅惠玲
電話:03-3322101#7314
傳真:03-3342906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3289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
休年資採計規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
04752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
役之範疇,爰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
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務人員89年2月2日
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
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
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爰銓敘部94年3月9日
部退三字第0942474125號令、同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至於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
之軍訓課程,因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得折算役期之
學校軍訓課程,並未包含補充兵,且軍訓課程不得折抵
補充兵,爰仍維持銓敘部94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三)為保障曾服補充兵役公務人員之權益,請各機關應確實
清查所屬公務人員自94年3月9日至發布新令釋前,已轉
任為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具有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
且尚未能繳納退撫基金之人數,並通知相關人員自令釋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
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繳基金費用
事宜(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期為準)。如逾前述
所定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號函規
定,加計遲延利息;如逾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
三、本府編制內正式人員如有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尚未
購買退撫基金年資者,請洽本府人事處給與福利科辦理申
請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四、前揭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各單位含各科
副本:縣長室、副縣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長辦公室、秘書辦公室、本府人事處給與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