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00年度退休人數調查表
1.欲申請100年度之退 休人員,請於6月17前至人事室填寫調查表。
2.檢附縣府公文一份
檔 號:
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羅惠玲
電話:03-3322101-7314
傳真:03-3342906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21417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七
主旨:為預估編列本縣100年度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請確實轉知欲申請於100年度退休者務必填報(含人事、主
計、政風人員)。
二、請各單位詳為轉知同仁,務請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對
於任職25年、未滿55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渠等正值經
驗豐富、思想成熟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積極鼓勵優秀人
才繼續留任奉獻人力,增進國家福址。
三、請先詳閱各附表之填表說明後,再依說明事項填報。
(一)屆齡退休調查表(表一):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施行細則規
定辦理,如選擇101年度退休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
確認。
(二)符合自願退休調查表:
1、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調查表(表二):請主
動調查並填列符合人員後,由當事人選定退休日期並簽
章確認;如選擇101年度退休或自願放棄申請者,請於
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2、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三):請先檢附
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
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
影本。
3、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四):非屬於前二款人員
,一律列為本表。
4、為兼顧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
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100年8月1日為
原則;並基於本縣公教人員衡平之考量,公務人員及學
校職員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100年7月1日以後為原則。
(三)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人員調查表(
表五):請主管單位(行政室、總務室或秘書室等)查填
後,以紙本逕送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辦理,免至本府退撫管
理系統登錄。
(四)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表六):申請資遣人員,需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
定辦理。
四、警察人員之服務單位及職稱請詳細填明,並由警察局統一彙
整後報送;衛生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請衛生局彙整後填報。
五、本府部分請以各處為單位彙整後,經各處主管核章後,送本
府人事處彙辦。
六、請各單位詳細查對申請人員之服務年資、出生日期及各項基
本資料等,並至本府退撫管理系統將填報資料登錄後產生附
表1至4及附表6核章完畢,於99年6月28日前以公文報府彙辦
,倘無各項申請人員,仍請以公文函復(免付表件)本府。
七、本府退撫管理系統退休調查操作說明及附表(共6份)請至
本府電子公文附件上下載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府各單位(含各科)
副本:本府參議辦公室、祕書辦公室、本府行政處庶務科、教育處創新發展科、人事處給與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