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桃園縣立高中希望工程助學計畫」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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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報名截止時間:99年6月8日中午12: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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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希望工程助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教育處訂定
【摘要】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縣內清寒優秀學子就近入學本縣立高級中學,以期順利完成高級中學學業,並順利考取本要點所指定之大學,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即得申請助學金:
(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至少有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同戶籍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應屆畢業生。
(二)家庭清寒持有證明者:具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者,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且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
(三)第一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達PR(全國考生百分等級)值達九十五以上。
詳細內容,如實施要點、報名表、通知書,請參閱附加檔案並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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