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環保署97年7月1日起實施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案限制使用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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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限制使用場合
1. 96年7月1日起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
(1) 政府機關辦理內部會議(如主管會報、業務檢討會及報告審查會議等)。
(2)政府機關所屬開放空間或服務民眾場所(如縣市政府大廳、戶政事務所及文化中心、圖書館、醫療場所等)。
2. 97年7月1日起增列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
(1)員工訓練機構(含委外辦理)。
(2)40人以下之室內會議(如公聽會、業務說明會及研討會等)。
(3)其它於室內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有特殊需要者外,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為原則。
3.上述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之場合,如有必要時,得提供扁紙杯。
4.前述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杯水及瓶裝礦泉水。
建議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備註欄可加註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之提醒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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