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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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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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901012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考試院函頒「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遵行。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99年3月17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900019811號函辦
理。
二、旨揭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總計10則,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揭示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訂定原則及目標。(前言)
(二)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及依法公正執行公務(第1則及第2則)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以及應重視榮譽與誠信。(
第3則及第4則)
線(四)公務人員應積極充實專業職能及踐行終身學習。(第5則及
第6則)
(五)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及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第7則及
第8則)
(六)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及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
(第9則及第10則)
(七)法官、檢察官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
關另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附則)
三、首揭原函及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
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參議辦公室、秘書辦公室、人事處組織任免科、考核訓練科、給與福利科2010-03-23